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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纪委监委内部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于:城东区纪委监委   发表于:2020/10/16

城东区纪委监委内部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及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作风,严防“灯下黑”,强化自我监督和自身建设,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牵头组成督查组,各科室各司其职。

第三条 本办法督查对象:

(一)委各科室;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敢于动真碰硬、刀刃向内,对发现和督查到的问题如实汇报,严肃处理。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五条 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行我素,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给予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

第六条 在区纪委常委会、委各类会议或微信、qq上发表违背纪检监察干部身份的言论,妄议中央及省市区委工作决策部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给予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

第七条 对抗组织调查,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给予约谈提醒或批评教育。

第八条 分管副书记、科室负责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责令检查。

第十条 不按规定要求向组织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隐瞒个人信息,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第十一条 对干部群众的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助选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第十三条 利用监督执纪问责的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给予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给予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给予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第十七条 对待来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推诿敷衍,对符合政策法规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的给予约谈提醒或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私存线索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第十九条 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司法活动,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第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关于纪律审查、干部选拔任用等尚未公开事项及内容,私自留存相关档案资料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利用纪律审查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土地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产权交易、集体资金资源使用、分配等的给予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擅自使用办案措施、随意动用或处置涉案暂扣款物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受,追求低级趣味的给予提醒谈话或约谈提醒。

第二十四条 不顾身份、不讲场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给予提醒谈话或约谈提醒。

第二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给予提醒谈话或约谈提醒。

第二十六条 纪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向区委和市纪委负责;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开展工作,向区纪委书记负责;各室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向分管副书记负责;各室工作人员向室主任负责。不讲规矩、不讲程序,越级请示汇报,造成工作被动,不良影响的给予约谈提醒。

第二十七条 对区纪委常委会集体决定事项跑风漏气、说三道四的给予责令检查。

第二十八条 拒不执行常委会议部署或工作任务的给予约谈提醒。

第二十九条 区纪委常委会、集中学习会、工作例会、集体活动等无故迟到2次的给予提醒谈话;无故不参加以上会议活动1次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三十条 参加委集体学习会、工作例会等各类会议均需将手机关机或保持静音,凡是接打电话、玩手机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三十一条 无故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三十二条 全体干部严格按照党支部学习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学习笔记、讲授微党课等,不能及时完成任务2次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三十三条 工作时间从事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活动或擅自脱岗30分钟以上,未向办公室履行报备的的予提醒谈话。

第三十四条 未及时按照办公室通知要求或时间节点报送周报、月报等工作资料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三十五条 出差、法定节假日离青外出,一般干部需向分管副书记请示报备,副书记、科室负责人、各派驻组负责人需向书记请示报备。不按规定请示报备的给予约谈提醒。

第三十六条 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培训、会议或其他公务活动,不服从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三十七条 在工作落实上打折扣、搞变通,对省市纪委的工作安排不能在要求限期内按时推动办结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三十八条 对书记、分管副书记批示或安排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三十九条 一项工作有主办、协办科室的,互相推诿扯皮、责任推让,导致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办和协办科室负责人给予提醒谈话。

第四十条 每月每科室编发信息动态至少4篇,每人至少1篇,未及时完成任务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四十一条 如出现紧急、重大工作,需及时到岗开展工作的,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人员,消极应付、不作为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全体干部必须服从节假日及重要节点值班安排,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按规定值守或不服从安排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四十三条 全体干部下班、外出或休假必须关好门窗、电脑等电器设备,造成重大财务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给予约谈提醒或责令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上下级来文和本委发文,由办公室统收统发,违规不履行签字、登记、传阅、归档、借阅、销毁等手续,导致文件失密、损坏、丢失的给予责令检查。

第四十五条 公文承办人员收文登记造册后,分送机关领导阅示或科室传阅,阅后及时送还承办人员,不得相互横传,更不得在传阅卷中擅自截留。各科室在传阅、办理文件过程中丢失、泄密、误办和错办的给予责令检查。

第四十六条 急办件由办公室主任及时处理,必须当天分别直送书记或分管领导阅示后送交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必须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经领导督办1次还不能完成的给予约谈提醒。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文件、材料的报送和发放范围,做到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对不符合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办公室主任提醒谈话。

第四十八条 本委及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因管理不善导致公章损坏、遗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办公室主任约谈提醒。

第四十九条 使用印章应经分管领导或授权办公室主任同意,未经批准擅自越权使用公章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在空白单据、纸张上加盖印章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印章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已使用的介绍信存根和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待工作结束后,交还办公室。未经分管领导批准或私自使用空白介绍信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的给予责令检查。

第五十二条 复印、翻录、摘抄涉密文件的给予责令检查。

第五十三条 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操作处理涉密文件、数据等的给予诫勉谈话。

第五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谈论或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的给予诫勉谈话。

第五十五条 所有涉密文件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因管理不善导致文件损坏、丢失,工作失密等的给予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

第五十六条 严格出差的车(船、飞机)票、补贴、住宿费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费用或其他费用的报销,违规多报、虚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财务人员批评教育。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设立明细账,定期对账。出现账账不符、账物不符的给予约谈提醒。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若有损坏或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十九条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不服从调派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六十条 不按要求在公车派车单上详细记载用车原因、用车人、起始地点等情况2次的,给予提醒谈话。

第六十一条 驾驶员严禁出车前和行车途中酗酒。如发现酒后驾车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六十二条 驾驶员在请假、休假前,未及时将车辆钥匙交还办公室的给予约谈提醒。

第六十三条 驾驶员无公出任务时,实行坐班制。无故迟到、早退的给予约谈提醒。


第三章 督查方式

第六十四条 日常督查。日常工作中,由科室负责人负责本室干部的督查。书记、副书记发现干部违反督查内容的,可当场进行现场谈话、批评。

第六十五条 明查暗访。主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到各科室、走访了解、实地查看、询问当事人、核对外出办事记录或电话查询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专项督查。根据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现状以及领导、基层、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确定督查重点,围绕某一专题开展督查。

第六十七条 及时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采用一定形式予以通报。

第六十八条 督促整改。督促相关科室或派驻组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六十九条 各科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全体干部受提醒谈话3次的给予约谈提醒,受约谈提醒3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受批评教育3次的给予责令检查,受责令检查3次的给予诫勉谈话。出现督查内容中特别严重的或其他行为的由办公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处罚结果。

第七十条 对抓工作作风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科室,给予通报表扬;对抓科室工作作风不力、科室干部被诫勉谈话的,将给予科室负责人相应处罚。

第七十一条 书记对副书记、科室负责人、干部进行谈话批评;分管副书记对科室负责人、干部进行谈话批评;科室负责人对干部进行谈话批评。

第七十二条 对督查中指出的问题未在时限内改正或消极整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区纪委监委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督查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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