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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纪委监委监督会商联动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于:城东区纪委监委   发表于:2020/10/16

城东区纪委监委监督会商联动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强化配合联动,形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合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会商联动工作是指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认真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认真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切实发挥监督的“前哨”和“探头”作用。监督检查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准确收集汇总,定期与被监督单位进行会商联动,提出监督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整改措施的科学性。

第三条 监督会商联动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监督会商联动工作,更好地促进全区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 监督会商联动内容


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针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几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进行会商。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市区若干措施,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加强作风建设,紧盯关键节点,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坚决纠正“四风”,特别是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选人用人情况,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完成领导班子及一般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排查廉政风险点,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对开展的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等需和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会商的内容。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集中分析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政治生态总体状况,针对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三章 监督会商联动形式


第十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与驻在单位每月会商联动一次,可与驻在单位行政会议一并召开,驻在单位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上月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监督建议。如遇重大事项或临时专项工作也可随时进行会商联动。

监督检查室对各部门、各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各部门、各单位随时进行会商联动。

第十五条 会商一般采取会议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化通讯手段进行远程会商。会商可以主动到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协调会商,也可以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到商定场所会商。

第十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每个驻在单位驻点监督每月至少1次,不少于2天,驻点监督期间,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监督会商联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监督会商联动工作,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监督会商联动工作作为加强沟通协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条 在监督会商联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市区若干措施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监督会商议定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驻在单位)工作台账,不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动态掌握监督会商联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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