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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纪委监委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回复反馈制度
来源于:城东区纪委监委   发表于:2020/10/16

城东区纪委监委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回复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实名举报办理及反馈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行为。

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是指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经核实系冒用、假借他人信息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举报。

第三条 办理实名举报信访举报件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纪依规依法、实事求是、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信访举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应与实名人核实身份信息,若经核实身份信息一致,作实名举报处理;经核实,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作匿名举报处理。

对经核实确认为实名举报的信访举报件,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实名举报信息详细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二)对已经、正在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或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不予受理。不属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属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转有权办理机关处理。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问题线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其反映的问题正在办理。对受理告知后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第六条 反映属本级监督管理对象的,且反映的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较为严重的实名举报件,应当优先进行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优先立案审查调查。

对实名举报问题线索,自排查确定处置意见之日起,承办部门采取谈话函询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采取初步核实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进入立案审查调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的时限办理。如果情况复杂,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实名举报人说明办理情况。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当面向实名举报人反馈;不适合当面反馈的,可电话反馈。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举报问题经核实后认定的事实、主要依据以及对被举报人的处理情况等。不得将被举报人个人隐私、有关组织研究处理决定的过程、调查取证中的证人证言等情况泄露给举报人。

反馈时原则上要与实名举报人见面,口头反馈并做好记录后,由举报人在反馈记录上签署本人意见,举报人对反馈情况有异议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如举报人拒绝签字,应在材料上注明情况。确因情况特殊难以与实名举报人见面的,可以电话联系进行口头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反馈时举报人又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承办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反馈情况抄送信访举报部门。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第十条 信访举报件办理期间,实名举报人需要查询举报问题办理情况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至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查询,由承办部门负责给予口头答复。不接受电话、来信和网络查询。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部门定期对实名举报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实时掌握运行轨迹,加强对反馈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巡视组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及专项工作涉及的信访举报有特定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实名举报的内容和实名举报人身份、工作单位等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对实名举报形成的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严禁私自扣压、销毁或将举报材料和有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或其他人员、单位。

第十四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歧视、刁难、压制以及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情况,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失职失责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下列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因工作严重不负责导致实名举报问题长期搁置无处理结论,且未向实名举报人解释说明情况,引发重复访、越级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优先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因反馈内容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名举报人不满意反馈情况继续举报、越级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情况,或者因失密、泄密,导致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影响调查处理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实名举报人权益、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不追究其责任。承办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举报人造成的影响,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如果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应根据《城东区纪委监委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东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宁市城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宁市城东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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