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区纪委监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办公经费,保证我委日常规范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东区纪委监委实行单位报账制度,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逐级”审批原则。从严控制,紧缩支出,严格审批权限,努力堵塞漏洞。
(三)保证原则。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机关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
(四)真实原则。所有报销凭证务必真实合理,不得虚报。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合理安排支出,保障工作运转;
(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财务人员尤其要对各项经费凭证进行审核把关,要保证每项经费凭证真实、完整才能予以报销。
(四)资产管理员及财务人员要管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章 财务管理程序和经费开支要求
第五条 所有经费开支,按下列程序审批:发票注明事由后由经办人、经办科室领导签字,将所附报销单据交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最后由分管财务副书记统一审核。5000元以上大额经费开支或特殊开支,须上会由集体研究后支出,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六条 差旅费开支
(一)差旅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1967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财行字[2016]850号)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因公外出告知报告程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否则财务一律不予报销费用。
(二)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前必须填制《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预算单位出差审批单》,实际发生费用无特殊情况不得超预算。
(三)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已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1.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如遇出差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需经区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原则上只允许报销单趟机票。若遇到飞机票价格低于火车票价格的,由区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附火车票价和飞机票价比对图,方可报销。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应优先登陆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进行购票。
2.住宿费。工作人员应本着节约原则合理选择住宿宾馆。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出差两人以上为同性时优先选择标准间,如有特殊情形报请领导同意,报销时附情况说明。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 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西宁70元/天,海东、海西、海南、海北、黄南、玉树、果洛60元/天;省外100元/每天。
4.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或者出差培训文件中标明由培训方统一接送站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若未能购买到规定车次的车票、航班的飞机票,乘坐其他时间节点火车、飞机导致未能被统一接送的,原则上应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补助。
(四)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费用报销,必须有领导指示的文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口头通知应有分管领导签批为附件,方可审核、报销。
(五)差旅费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出差人员凭发票、消费交易凭条、《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预算单位出差审批单》及出差报告或文件进行报销,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报销人出具情况说明做报销依据。
第七条 办公用品购置与管理
机关购置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科室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列出计划,填写《办公用品购置审批单》,报办公室统计,经办公室主任把关,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购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手续及流程,做好台账登记。如遇购买物品不在政府采购网范围内,需截图予以证明。凡各科室未经批准自行购买办公用品,财务一律不予报销。所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交保管人员查收后,按审批程序报账。严格办公用品发放领用制度。建立实物库存账,实行办公用品领用签字手续,每季度清仓查库一次,并能如实与各科室核对办公用品购置、发放情况,做到不浪费。
第八条 招待费开支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西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一切公务接待事宜,凡未经批准自行接待的,办公室一律不负责结算。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及《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机关车辆费用开支
(一)车辆油卡实行主副卡相结合管理,主卡须由财务人员保管经领导审核后每季度定额充值,副卡由办公室主任保管,每月根据累计耗油,由办公室审核后,从主卡小额转账至副卡。所有充值小票由专人负责保管并登记台账。
(二)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委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车辆维修:1000元以下的小修须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呈报分管副书记。车辆大修必须由修理厂做出预算,报领导研究批准。汽车维修费发票连同清单,由修车方和司机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再按程序审批。
(四)路桥费、停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停车票据要注明时间、去向,用车人签字,报财务人员审核后,按流程报销。
第十条 省级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开支
对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指定用途和指定对象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业务科室在使用办案经费前应与财务人员对接资金数,保证预算内资金充足,在结算时将文件依据、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及分管科室副书记签字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准备齐全,资金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需附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办案加班餐费开支
严格参照执行《青海省省级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工作人员、执勤武警公安等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参照《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费管理办法》伙食补助费标准以内(西宁:70元/天,其他州县60/天)凭有效单据报销。各科室办案报销餐票需写明加班时间(并注明早、中、晚餐)、人员,并由分管科室副书记签字,超出报销标准的自行承担费用,票据不规范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培训费开支
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区纪委举办各类培训由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协助,制定培训方案,增强培训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报销培训费需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对未履行审批报备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对报损、报废、调拨、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科室或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系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将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完整。每月真实报送资产月报表,次年初完成固定资产年报的报送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与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预算,分管财务副书记审批。固定资产的购置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全部在政府采购网进行购买。配备标准及金额要严格执行《青海省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青财资字[2016]2286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 财务预算和财务公开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年末,财务人员要编制出全年的财务预、决算表,并按规定写出财务分析报告。为使委领导及时了解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合理达到支出进度,实行财务月报制度,每月初将上月经费支出情况报送主管书记。每半年向领导班子通报一次机关财务支出情况。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按指定的方式和范围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一)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经费管理情况
(三)“三公经费”支出公开情况
(四)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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