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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纪委监委探索“一信三反馈一追责”助推信访举报件办理质效
来源于:城东区纪委监委   发表于:2020/7/3

今年以来,城东区纪委监委认真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城东区纪委监委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回复反馈制度》,对实名举报的认定、办理、反馈、纪律要求及诬告陷害的追责等作出详细规定,探索“一信三反馈一追责”机制,力促信访举报工作效能和质量双提升。

一是反馈受理情况。区纪委监委信访部门收到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时,对有署名或者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向举报人核实,核实确认署名人及联系方式是否属实、举报人所述内容与举报原件是否一致等细节,判定是否属于实名举报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

二是反馈办理进度。对实名举报件,区纪委监委信访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坚持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的原则,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办理过程中可适时与实名举报人沟通,进一步了解检举控告详细情况,告知办理进度,对办结时限期满尚未办结的实名举报件,承办部门在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所反映问题的核查进展情况,并做好告知记录,实名举报人亦可持本人身份证前往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办理情况,以有效减少或避免举报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三是反馈办理结果。承办部门在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反馈内容做到一事一反馈,只反馈问题经核实后认定的事实、主要依据及对被举报人的处理情况等,不反馈调查过程和细节。通过当面、电话等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口头反馈,填写好《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反馈全程录音录像。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对其不同意见作详细记录,并作出说明。

对诬告陷害行为一追到底。结合《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错告和澄清正名办法(试行)》,制定了《城东区纪委监委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诬告陷害行为。经调查存在故意捏造中共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诬告行为,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着力营造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使干部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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